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
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
碩士論文投稿Journal of Sound and Vibration(SCI)
EFFECTIVENESS OF ACTIVE TUNED MASS DAMPER AND SEISMIC ISOLATION ON VIBRATION CONTROL OF MULTI-STOREY BUILDING
Journal of sound and vibration(SCI)
2009年11月15日 星期日
從中國物權法看我國土地徵收問題
物權的觀念過去在中國大陸相當薄弱,1976年起中國開始改革開放,為使交易行為活絡,首重債法,對於物權則較為忽視。中國的民法偏向歐盟的民法,與英美的財產法不同,既非物權亦非財產權,故以臺灣民法的觀點來思考,總有些格格不入。就因為大陸一直以來的物權觀念薄弱,因此造成大量的司法解釋錯解物權法定原則。中國在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「物權法」,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物權體系,涵蓋了所有權、用益物權、擔保物權以及占有四項基本物權制度;明確規定了物權的設立、變動及登記的制度;並且確立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動産浮動擔保等新制度。未來將使物權的界限更為清楚,起定紛止爭及物盡其用之作用,另外物權法定原則可望落實,司法解釋將被收斂。不過,如同2007年3月全中國最受矚目的重慶最牛釘子戶問題將會日益增多,恐凸顯中國大陸物權制度的根本問題-計畫經濟與社會主義在物權上的根本衝突。
土地徵收補償問題,對所有民主國家的政府而言,常是最難克服的問題之一,通常工程的進行,在技術上不是問題,但遇到徵地民眾的抗爭,總無法有效因應,也是造成重大工程工期延宕的主要原因。以國內道路用地使用為例,過去私人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,行政法院第8號判例創設”公用地役關係”,此類用地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權存在,限制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。行政院亦以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0一號及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0七二號函示,仍依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,暫免徵收,而其餘新闢道路的用地則依法辦理徵收,此等差別待遇對民眾財產權的影響甚鉅,爰85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第400號解釋,廢止行政院上開兩號函示,造成政府潛在的債務4兆餘元,這也是民進黨政府2000年上台後,主計長林全所稱十大錢坑法案第一名。中國大陸1976年改革開放迄今,物權法於去(2007)年制定,民眾意識將逐漸抬頭,除重慶釘子戶的問題將越來越多,未來公共建設推行,必定遇到拆遷補償問題,如何有效因應將考驗著主政者的智慧。